村庄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小于四米
《草案》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建筑物密集、流动人员较多的村庄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四米,通道与村庄范围内建筑物的距离满足灭火救援需要。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在消防车通道摆放车辆及其他障碍物、设置限高限行装置,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
同时,针对“三小”、“三合一”场所,《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档口、作坊、娱乐场馆等小型场所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用途混合设置的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督促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针对广州市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老旧居民住宅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弱势群体聚集场所,《草案》规定,除了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上述场所还应当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
展馆等场所等应建微型消防站
《草案》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服装、皮革、布匹、电子、灯饰、汽配、建材、家具等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或者物流园区;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商业综合体;展览场馆;高层建筑;地下商场等地下公共建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难以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扑救的其他场所。
在监管方面,《草案》提出了“信用监管手段”,规定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或者存在多次消防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积分落户等职能方面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