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昨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2017-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调整公告。调整后,原则上月缴存基数上限由原来的20292元调整为22275元;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和最低缴存基数保持不变。
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不得低于下限和超过上限。
据介绍,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95元,原则上不高于本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275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2275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7125元。
根据公告,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
据悉,各缴存单位应当在2017年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在此期间未完成年度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视作连续缴存;若因单位未连续缴存而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单位承担责任。2017年9月1日(含)后,仍未办理年度调整的单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调整后,才能按照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汇缴、补缴新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