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案件数量,广州中院2014年在全国成立首家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3年间结案354件,其中七成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面对新类型层出不穷、纷纷“触网”的电子商务行为,市中院法官建议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应尽量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如注意截屏、保留网页等。广州市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表示,电子商务案件审判合议庭成立初期,“秒杀”、团购、网络海外代购、网络广告、域名抢注、搜索排名等是当时面临的新型案件。2015年以来,又出现了网络直播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平台之间的纠纷等新案件。
案例1
顾客起诉当当网对方让其到北京起诉
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方网站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应当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认为,当消费者进入该网注册页面时,已经默认选定为同意《当当网交易条款》。此外,网站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因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格式条款讲公平,提请注意并说明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制定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不得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案例2
恶意串通“刷单”虚构交易额
2015年2月,网店经营者劳某(甲方)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保证店铺在服务期内的总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签订合同后,劳某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了8万元服务费。劳某称合同签订后,其根据某网络科技公司要求分别向案外人吴某、刘某支付了122000元、62000元推广费,用于网站销售刷单所需,后上述款项已回流至劳某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雇请人员刷单一事予以承认。劳某诉请确认案涉《托管运营服务合同》无效,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劳某8万元运营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案涉合同无效,劳某的诉请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网络交易须诚信,“刷单”交易判无效
网络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为网络经营者提供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服务的,该合同无效。
案例3
10万元购3G网址原来只是一个网页
某信息公司通过电话邀请刘某参加关于3G网址的营销活动,刘某听专家介绍3G网址极具投资前景,有高额回报,便与信息公司、通信公司当场签订了《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刘某交纳96000元服务费用后,才发现所谓的3G网址是指通信公司在其营运的网址“http://www.3Gxxx.com”上为刘某注册了一个名为“小家电”的网页,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网址,因此起诉请求撤销《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信息公司、通信公司退还刘某支付的服务费9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作为专业性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服务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说法:投资电商须谨慎,风险评估最重要
普通投资者投资电子商务行业,需要对合作的标的,盈利模式,相关的风险进行慎重评估和辨别。如果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普通的商业合作模式明显不同,投资者应该慎重评估投资该商业项目的可行性和相应的投资风险,以避免发生损失。
案例4
白金游戏主播违反独家协议赔了50万
作为业内知名的网络游戏主播,戴某与某直播平台签订“白金主播”协议,约定在享受优先资源的同时,只能在该平台进行互联网游戏直播。因戴某未经对方同意,在第三方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被诉违约赔偿该直播平台50万元。
戴某辩称,其是著名的网络游戏竞技选手,直播平台自2011年起就使用戴某原创的游戏解说视频提高其网络点击率和人气,而未向戴某支付过任何费用。戴某成为直播平台签约主播后,对方未安排戴某参加比赛直播,亦未给戴某“白金主播”应享有的待遇,导致戴某没有收入,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戴某在其他平台进行的只是游戏比赛而不是游戏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