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故意侵权从重赔偿情形,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赔偿低”问题。8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集中快速审理
缓解维权“周期长”问题
据了解,《条例》本次修改,在缩短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的期限、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行政处罚的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制度、规定重复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加重处罚、设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构建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等方面对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作出了创新变通,适应了我市知识产保护的实际需要,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实行集中快速审理,针对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结合我市法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模式的实践经验,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对于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明确其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加大惩戒力度
有效解决维权“赔偿低”问题
为加大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赔偿低”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结合司法实践明确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强化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也是《征求意见稿》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重点创新之处。
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近年来,深圳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专业性强,审判任务繁重。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亟需对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作出规定,以缓解审理压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征求意见稿》在增加“司法保护”专章的同时,相应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
《征求意见稿》保留并完善了《条例》现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的内容。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组织架构上的相对独立性、职能定位上的差异性以及实践中的可行性,《征求意见稿》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分别作出了规定。这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首次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配备技术调查官制度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既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也为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