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7月28日,《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为实现“幼有优育”,《草案》明确发展幼儿教育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办园。保障幼儿就近入园,保证每个镇街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布局:每个街镇至少一所公办园
《草案》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应当落实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要求,通过接收民办幼儿园、将民办幼儿园与当地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等形式,扩充本行政区域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方面,《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层次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草案》要求,应当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对于幼儿园布点不足、新建配套幼儿园确有困难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教育资源和其他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幼儿入园以就近为原则,《草案》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幼儿教育学位需求台账,保障幼儿就近入园。
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测验或考试
招生考试方面,《草案》强调,幼儿园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不得以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汉字或者外语等能力作为入园标准。
《草案》禁止幼儿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其他超前教育或强化训练,杜绝“小学化”倾向。要求幼儿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不能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不能开展奥数、珠心算、数字书写运算训练等教学活动;不能布置书写和计算类家庭作业;不能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等情形。
除按年龄编班,幼儿园还可以混合编班。《草案》规定,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幼儿园可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人数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安全:有条件的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草案》规定,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应当根据幼儿生长发育需求,制定带量食谱,确保食品品种多样化且合理搭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作为带量食谱调整的重要参考。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长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在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中,《草案》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制度,落实晨检午检以及网络报告、通风消毒等日常措施,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幼儿园发现在园幼儿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将幼儿带离幼儿园。幼儿治愈后,应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回园。幼儿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的,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薪资:民办园教师收入参照当地公办园
《草案》规定,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或者幼儿园举办者聘任。
其中,园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经过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在职业限制方面,《草案》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慢性传染病等;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及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幼儿园不得聘任。
对于外籍教师的聘任,《草案》要求不得聘任无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着重参考是否持有其本国教师资格证或者国际认可的通用教师资格证;是否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是否以其母语为教学语言。
《草案》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进行教师挂职交流。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与所在地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幼儿园工作人员“九不可”
1.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 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2.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3.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4.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 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5.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6.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7.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
8.违法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9.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