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发布公告,征求对《广州市幼儿园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意见。该条例计划于11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并表决。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此前将《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的《修改稿》共八章62条款,明确发展幼儿教育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公益、普惠、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教育需求。相对此前草案,本次《修改稿》除了在一些细则上有所修改之外,增加了包括促进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举办幼儿园等条款。
办园:常住人口千人学位不低于四十座
《修改稿》总则中新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幼儿教育资源的分配,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修改稿》总则中新增“促进社会参与”,鼓励以捐赠助学等各种形式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工作提供资助、服务与便利。鼓励和支持幼儿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为保障幼儿就近入园,《修改稿》对于“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进一步细化,要求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千人学位不低于四十座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结合人口密度、居住分布、人口发展和流动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并定期调整。
在用地保障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征收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按照先补后征、先建后拆和就近原则补还、重建。补还、重建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置换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学校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修改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军民融合战略委托地方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修改稿》提出,鼓励和支持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层次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
《修改稿》规定,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这些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幼儿园可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招生方面,《修改稿》强调,幼儿园的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或考试,不得以奥数、珠心算、书写拼音、汉字或者外语等能力作为入园标准。
按《修改稿》,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前草案中有细则要求幼儿园不能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不能开展奥数、珠心算、数字书写运算训练等教学活动;不能布置书写和计算类家庭作业;不能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等情形。在《修改稿》中,这部分被修改为“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由原来草案中的九条增加到十一条(第六、七条为《修改稿》新增内容):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收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主决定
《修改稿》规定,对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或者特殊教育的幼儿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高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及特困救助供养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教育的资助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修改稿》要求,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与中小学教师统一的工资标准。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保育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从事特殊幼儿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补助。
在扶持民办幼儿园方面,《修改稿》提出,民办幼儿园在注册登记、教师培训、资格认定、业务管理与指导、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人员聘任方面《修改稿》相对原有草案没有太大变化,幼儿园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园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经过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经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应资格;保育员应当具有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受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保健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修改稿》中新增了对安保人员的要求,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禁止从业的情形”在《修改稿》保持不变,依然六类: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聘任外籍教师”条款此前草案列出了三个参考,包括是否持有其本国教师资格证或者国际认可的通用教师资格证;是否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是否以其母语为教学语言。《修改稿》当中没有列出参考,仅为“幼儿园聘任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外籍人士来华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外籍教师聘任条件,不得聘任无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不得聘任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外籍人员。”(第三十四条规定即“禁止从业的情形”)
幼儿园收费管理方面,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不得过高收费。
《修改稿》在“法律责任”目录中,新增了“违反居住区配套园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照相关要求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以上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幼儿园违规招生、违规教学、违规聘任人员以及为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依然按照原有草案的“幼儿园违反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