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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献血年龄延长至60岁,无偿献血可享优待
   2021-01-11 17:20:25    文字:【】【】【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1月8日,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梳理出此次修订的“六大变化”。

其中,《规定》提出,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新增明确在广州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景区优惠、公交优惠等优待。

变化1:献血年龄延长至60岁

本次修订中,根据上位法补充延长献血年龄的规定。除了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外,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同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率先献血。

经过此次修订,删除了动员和组织“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都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辖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与献血,无论本地人和外地人都应当积极动员和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社区、单位考评体系,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

变化2:每年6月为广州献血宣传活动月

6月14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世界献血者日”,为更深入地向民众宣传献血。此次修订明确每年6月为广州献血宣传活动月。通过确立献血宣传活动月,进一步宣传献血的重要性,高全社会各行业对献血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让更多的健康适龄人群参与到献血中。《规定》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献血月(周、日),形成自愿献血的良好社会风尚。

《规定》提出,市、区献血办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等学校等开展献血宣传活动,发放献血专项工作经费,发放标准由市献血办统一制定。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按规定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变化3:明确血站应当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资料库

根据《规定》,献血点包括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献血点悬挂市人民政府献血屋或者献血车停靠点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为进一步增进社会信任,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血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包括采血量、供血量,临床用血费用免交数额,血站依法执业相关信息,献血站(点)位置、服务时间、服务热线等信息,献血流程、临床用血费用核销流程,献血表扬奖励等相关信息,促进献血和采供血过程的公开透明。

为保障稀有血型公民临床用血,《规定》还明确了血站应当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资料库,规定血站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此外,《规定》还要求血站建立信息反馈和回访制度,定期组织固定献血者(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界定固定献血者为“至少献过3次血并且每年至少献1次血的献血者”)活动,进一步提升血站的服务质量。

此外,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预约上门采血等服务。

变化4:建立应急献血机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将启动应急献血队

为保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时的用血,根据《规定》,广州要建立应急献血机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与应急献血队伍建设。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市、设血站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启动应急献血队伍参与献血。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变化5: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本人及配偶等可按规定减免用血费用

此次修订还整合了临床用血费用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了公民临床用血的成本费用收取的一般原则,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

《规定》明确了无偿献血者在广东省范围内献血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临床用血费用。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众献血的积极性,此次修订还新增了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优先用血的规定,提出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和等量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

变化6: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者可享受公交优惠、景区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有待

此次修订还新增明确了,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

为了给无偿献血者更多的激励和回报,充分肯定多次全血献血者、多次献血者和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作出的贡献,《规定》提出,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外,给予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的优待。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还将给予下列优待:(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优先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在本市范围内,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则将给予下列优待:(一)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二)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规定》还明确,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因病致贫的,由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关爱和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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