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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楼建电梯须满足“两个2/3”
   2016-08-25 17:14:04    文字:【】【】【

8月24日上午,广州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印发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说明。

  据了解,2012年7月出台实施《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来,广州市国规委每年受理电梯规划审批案件400—600宗,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截至今年7月,规划部门共审批通过加建电梯的既有住宅约2500幢。

  南方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与《试行办法》相比,《办法》在进一步明确规范政府职能、提供可参考使用的出资分摊比例系数、申请人提交材料简化为一次性提交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不予登记

  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新《办法》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本幢房屋占建筑面积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之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了便于管理,落实责任,《办法》还提出,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果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则应当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没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将不予以登记。因此,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市民在增设电梯初期,就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产生方式,电梯监督检验验收后,建立齐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办理登记后才使用电梯。

  此外,办法还对审理流程进行了简化,原有住宅增设电梯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等。

  《办法》提出建电梯费用分摊比例

如何协调业主利益,促成各方达成共识,一直以来都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的难题。对此,《办法》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在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通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办法》还明确了,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引和协调。

  针对目前群众争议的增设电梯可能产生的损害补偿和费用分摊问题,《办法》也加强了民事关系处理指引。在费用分摊方面,《办法》提出了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以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在损害补偿方面,《办法》提出,可以由业主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属地街道或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促使相关业主达成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应公布有资质电梯企业供选择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和明晰政府职能,明确国规、住建、消防、质监等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特别提出了,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引和协调。

  《办法》提出,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资助选择。

  近期,市质监局指导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对此进行了梳理,共有广州日立电梯等12家信誉较好的电梯制造企业公布了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务的联系部门和联系电话。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还建立了维保行业信用分级管理体系,对全市维保企业依照“优”“良”“中”“差”实施分级管理,建议市民在电梯安装成功后,选择电梯原制造厂或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进行日常保养。

此外,《办法》还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土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为了保障群众知情权,《办法》还提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批前公示期间,如果有业主提出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通行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勘察,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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